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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及服务税的常见问题
A. 商品及服务税的性质及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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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务税是在生产和分销的过程中逐步征收,但最终会由消费者负担的税项。零售税则是单一阶段征收的税项,只在零售商把商品转售至最终消费者时才征收。零售税通常只适用于商品,而不适用于服务。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在服务方面的开支占了较大部分,而且不断增长。
另外,由于零售税只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阶段征收,当局必须制订详细的规则,清楚界定卖家何时属于“零售商”,以及何时须登记缴纳零售税和就其销售的商品征收零售税。此外,也须有明确规则去确定买家在生产过程中哪个阶段只属中介人,例如批发商或贸易商等,而获豁免缴纳零售税。由此可见,零售税涉及复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由于零售税只在某个阶段一次过征收,这税制很容易有被滥用或欺诈的情况出现。至于商品及服务税,则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征税机制本身有自我监察作用,出现漏税的机会较小。
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相对于零售税较为优胜,在过去20年,有不少地区已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类似的税项。全球已有超过135个地区实施商品及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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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 |
个人消费在经济不景时的确会下降,但波动幅度比企业利润、薪俸入息和地价收入都要低,相对是比较稳定的。我们曾以香港最近八年的经济情况,并模拟开征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以作评估,结果显示地价收入的波幅达540%;利得税收的波幅为85%;印花税收为140%;薪俸税收约为50%;假设商品及服务税已在此期间实施,而其税率是5%,则波幅只为25%。由此可见,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收与政府现有主要收入的比较,受经济影响较小,故可为政府带来较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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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 |
《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政府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是以单一低税率及简单的机制为大原则,故此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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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 |
不是,只是在本地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才要缴纳此税项。所有出口、转口和不在本地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是无须缴交商品及服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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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 |
登记产销商就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所缴纳的税项,称为“进项税”,而就其供应的商品和服务代政府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则称为“销项税”。例如布料生产商向原材料供应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25元的价格购买棉花,对布料生产商而言,它付了25元的“进项税”。若布料生产商把棉花制成布料后,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50元的价格售予裁缝,布料生产商收取了50元的“销项税”。“进项税”与“销项税”是可以“对消”的,例如布料生产商在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他须申报向裁缝所收取的50元销项税,并扣除先前购买棉花时所支付的25元进项税后,他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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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6 |
商品及服务税是在生产和分销的过程中逐步征收,但最终会由消费者负担的税项。登记产销商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须缴付“进项税”(由供应商收取)。而在其销售商品和服务时会代政府收取“销项税”。两者可互相抵免。若登记产销商是收取多于缴付,则要向税务当局缴交余额;若缴付多于收取,则可以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余额。登记产销商向税务当局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应等于消费者最终承担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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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7 |
假若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是5%,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也只会是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5%。虽然这税款是由涉及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每个登记产销商代税务当局收取,但透过税收抵免机制,有关产销商可以把代收的税款与他们就其购买商品及服务时所缴付的税款进行“对消”,因此每名登记产销商实际只须就商品或服务为其所增加的价值征税。 在商品及服务税的运作机制下,所有涉及的登记产销商缴纳的税款总额将等于消费者所承担的税款。所以,消费者最终所缴税款不会多过5%。有关在购买及销售过程中如何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说明及示例,可参考谘询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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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8 |
国际的经验显示豁免这些项目会令税制更为复杂,以及造成行政费用高,加重营商成本等问题。为了简化工作,确保税基稳健和简单,以及避免出现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谘询文件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覆盖范围广阔,包括交通、食品、医疗服务、教育和大部分其他家庭消费开支。
若政府对这些家庭消费实施豁免或零税率,则高收入家庭就会比低收入家庭受惠更多,因为高收入家庭在这些方面的开支通常较低收入家庭为多(详情可参阅谘询文件第五章36-38页专题三及四)。为了减轻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政府建议在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时,特别为最需要帮助的社群实施一系列的税务宽免和直接纾缓措施,包括向综援家庭即时发放一笔纾缓津贴、每年向没领取综援的低收入家庭提供2,000元的现金援助和向所有没领取综援的家庭提供500元的水费及排污费扣除额以及3,000元的差饷扣除额。(详情可参考谘询文件第六章)。
在谘询过程中,有很多市民提出为了减少商品及服务税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政府应对基本民生项目豁免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我们曾承诺会就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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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9 |
登记起征点是企业必须登记的界线。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订在每年营业额(而不是营利) 500万元或以上,即营业额高于500万元的企业必须登记。营业额未达到登记起征点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没有登记的企业,不须履行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但亦不可以申请退还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所缴交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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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0 |
目前,本港的商业登记册上约有75万间企业,当中有6万5千间每年的营业额达500万元或以上。以营业额500万元作为登记起征点,以国际标准来说,属于高水平。把登记起征点订在一个高的水平,目的是避免大部分中小型企业被纳入商品及服务税税网,从而豁免他们履行商品及服务税税制的责任。
没有登记的企业,无须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收取商品及服务税,但亦不能申请退还其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故此,大型企业亦未必会分拆其业务以避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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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1 |
政府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的税制简单而且税基广阔,豁免项目为数很少。根据海外经验,政府估计企业的遵从成本应可维持在低水平。根据新加坡在1996年进行的一项调查,当地的大型企业的遵从成本占营业额不足0.01%,或平均来说,每家登记企业每年的遵从成本为1,000新加坡元。另外,我们打算向自愿登记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一次过的资助,用于购置与商品服务税有关的电脑设备和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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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2 |
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的登记起征点为每年营业额500万元或以上,我们相信很多中小型企业可豁免登记,因而不须承担遵从成本。没有登记的企业若在购买商品及服务时缴付了商品及服务税,并不可申请退回这已缴交的税款,因此,这些企业的成本是会增加。但他们可透过调整其销售价格而抵销因缴交有关税款而导致的成本上升影响。由于销售价的调升幅度只须计及就其成本而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因此,预期升幅应比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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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3 |
为免令个别行业的市场运作出现扭曲现象,若政府决定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时,会建议调整部分现有的间接税,原则是避免税上征税及现时已被征收颇高间接税的商品的整体征税会因而增加。
谘询文件内列举了一些建议的间接税调整,包括取消酒店房租税,及相应调低汽车首次登记税、酒税、汽油、柴油及飞机燃油税和甲醇税。详情可参考谘询文件第七章67及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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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4 |
政府对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相关行政手续未有定案,但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制简单,而政府亦会确保行政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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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5 |
现时某些商品所征收的间接税已颇高,如酒类、汽油、柴油及飞机燃油。我们建议在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时相应调低这些商品的间接税,这样可避免令这些商品的价格进一步上升,从而保持这些商品的竞争力。国际经验亦是在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时调整某些原有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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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6 |
在考虑对房地产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参考过区内大部份经济体系对物业的征税做法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代表团的建议。经考虑后,我们认为应对非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征税而豁免对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征税。豁免向住宅物业征税的好处是简单明确,而且我们亦不用根据香港独特的物业转让制度,制订复杂的特别过渡规则。这项安排亦可确保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不会对住宅物业买家造成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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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7 |
国际经验显示,政府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行政费用约占商品及服务税净收入的1%至2%,但由于香港并没有征收商品及服务税所需的基础设施,设置及操作新系统会使最初几年的行政费用较接近2%。政府的研究结果显示,商品及服务税税率的每一个百分点每年将带来约60亿元收入。假设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订为5%的单一税率,商品及服务税总收入为300亿,而豁免项目为数很少,则可减低行政费用,行政费估计每年约为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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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8 |
我们把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假设为5%是为了方便在谘询文件中解释征税运作及有关措施的影响,并非最后定案。尽管税率未定,政府建议税率订在一个低水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建议税率订在3%至5%之间;若低过3%,未必能合符成本效益。
目前香港经济表现良好,财政较稳健,经营帐目和综合帐目都有盈余,有利于在不增加税收的前提下进行税制改革,政府承诺税制改革的所有主要项目一经落实,在实施后的最少首五年内维持不变。特区政府的公共理财中期预测周期是五年,故以五年为单位。这是政府最低限度的承诺,并不表示五年后即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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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9 |
根据海外的经验,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并不是有增无减。举例来说,有些国家在最近五年减低了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包括捷克(由22%减至19%),匈牙利(由25%减至20%),罗马尼亚(由22%减至19%)和加拿大(由7%减至6%)。
在香港,政府须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确保香港维持低税政策。而且,我们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基广阔,这样我们便可将税率维持在一个低的水平。此外,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会的职权之一,是“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因此,立法会有权否决政府提高税率的法案。任何税率调整必须在合理和有根据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必须经过立法会辩论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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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纾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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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以家庭为对象的纾缓措施时,我们建议划分三个目标组别,“没领取综援的低收入家庭”是指会得到建议为组别2提供的纾缓措施的家庭。而“无须课税的低中等入息家庭”是指会得到建议为组别3提供的全面性纾缓措施的家庭。但就如何界定组别2 的家庭,我们未有定案,在谘询文件中,我们假设组别2 的家庭为收入属于全港最低的20%但没有领取综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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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1 |
在谘询文件内提及的组别2家庭,是指没有领取综援而收入属全港最低的20%家庭。根据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数据,这包括大约40万个月入低于11,000元的家庭,政府会对这些家庭提供每年2,000元的现金津贴。由于政府并无数据库可以识别这些家庭,政府拟采用自我识别制度。根据该制度,属于这个类别的家庭须向政府申请,而有关方面会根据一套客观准则去评估这类申请。在现阶段,政府对怎样界定需额外援助的低收入家庭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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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2 |
根据我们的计算,假如开征5% 的商品及服务税及采用建议的架构,月入低于11,00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开支每年增加约3,144元。我们建议为这些家庭提供的援助除了2,000元的直接现金津贴外,还有每年3,000元的差饷扣除额及500元水费及排污费扣除额 。换言之,这组别的家庭每年最高可获5,500元的支援,应可确保这些家庭的经济情况不会因实施商品及服务税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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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3 |
根据我们的计算,低收入家庭每年一般须缴付约1,200元差饷及约200元的水费及排污费。我们亦明白很多低收入家庭未必能尽用我们建议提供的3,000元差饷扣除额及500元水费及排污费扣除额,因此我们建议每年为这些家庭额外提供2,000元的直接现金津贴。
在谘询期间,有市民提出应增加直接现金津贴的金额,以保证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素不会因开征商品及服务税而受影响。我们曾承诺会就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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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4 |
政府建议的纾缓措施是按家庭的需要而制定,而非按家庭人口计算,目的是为了简化申请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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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5 |
在设计纾缓措施时,我们的理念是确保有需要的人士都会得到帮助。因此,退休人士亦可根据政府建议的家庭组别得到不同程度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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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6 |
在支付所有行政费用和建议为家庭、企业及慈善团体提供纾缓措施所需的费用后,估计从商品及服务税所得的收入尚余200 亿元左右。
政府对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所得的盈余的用途尚未有定案。但可肯定的是政府会在实施商品及服务税首五年,把所得盈余悉数回馈市民。方式包括调低直接税,如薪俸税,利得税,亦可增加重要政策范围的公共开支。政府在这方面并无定案,我们对如何把盈余回馈市民的方法持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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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个别行业的影响
教育
| 答27 |
在香港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最佳做法,是采用税基广阔的简单低税制。为某一界别或某一界别中的商品及服务提供者提供豁免及特别待遇,不单会令商品及服务税税制变得繁复,更会令政府难以拒绝对其他服务或提供者给予特别待遇的要求。一刀切豁免亦不能确保珍贵资源用于最需要照顾的家庭。在谘询期间,有市民建议学校教育应获豁免商品及服务税。我们曾承诺会就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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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8 |
在谘询文件中,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并不豁免教育的消费,是因为大部分市民皆受惠于政府提供的九年免费教育及高度资助的高中及大学教育。若豁免所有教育服务,则反而令高收入家庭比低收入家庭受惠更多,因为在私立学校就读的人通常来自高收入家庭。另外,为了扩阔税基及确保税制简单,我们认为亦应尽量减少豁免安排。
由于学校被列为应课税人士,所以每年营业额 (不包括由政府所得的资助) 达500 万元或以上的学校,不论以任何形式经营 (例如私立、官立、津贴或直资等) 均须登记和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缴交的税项。而营业额未达500 万元的学校,亦可自行决定是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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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团体
| 答29 |
就商品及服务税而言,"慈善团体"指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团体。基于慈善团体担当的角色独特,政府建议不论慈善团体有否进行商业活动,都可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这样,已登记慈善团体就可申请退还进项税,从而避免其经营成本会因开征商品及服务税而增加。
已登记的慈善团体若进行商业活动,他们须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至于以捐款、馈赠、津贴及政府资助形式获得的收入,则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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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及相关服务
| 答30 |
如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消费品的价格可能会上升。但因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会设于低水平,所以物价升幅应很轻微和属一次过的。此外,建议取消酒店房租税和调低酒税、汽油、柴油和飞机燃油税应可抵销商品及服务税对物价的部分影响和让旅游及相关服务业受惠。还有,旅客可通过旅客退税计划,就其在香港购买并携带离境的商品,申请退还已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因此,开征商品及服务税预计对旅游及相关服务业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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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1 |
将最低退税额订为1,500港元是考虑到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及要维持香港旅游业的竞争力。在建议最低退税额时,我们参考了其他地区现有的退税额水平,例如澳洲约1,650港元的最低退税额。此外,我们也考虑到二零零五年访港留宿旅客平均用于"购物"的人均消费约为2,500港元,我们相信旅客应可轻易购物消费达到1,500港元的最低退税额。
由于建议的最低退税额可让香港保持与邻近地区的竞争力,又确保大部分旅客得享退税,估计推行商品及服务税对旅游业的影响并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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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2 |
我们建议,旅客须在同一家商铺购买商品总值不少于拟议的最低退税额1,500元,才可享有退税优惠。即使旅客向同一商铺的不同分店购买,也可把价值合并计算,但向不同商铺购买的商品,其价值不得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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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3 |
不一定。根据澳洲的经验,“密封袋”计划会由参与计划的零售商资助,因为他们明白到为顾客推行该项计划会有好处。政府会与旅游业紧密合作,共同制订旅客退税计划的详细安排,以确保计划对旅客来说是简便和具成本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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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4 |
在建议的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下,抵港人士须向海关申报其超越免税额(现建议为3,000元)的商品。海关会应用风险管理的原则,并配合现行的红绿通道系统,为入境旅客清关。如发现虚报的个案,海关会采用罚款方式处理或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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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 答35 |
考虑到往来内地的交通时间及开支,就开征商品及服务税而言,对市民北上消费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到深圳购买日用必需品。
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零零五年的数据显示,本港居民到深圳作非旅行团形式的私人旅行消费开支约为66亿元,相等于本港居民总消费的0.8%,而消费主要在饮食、娱乐及其他方面,购物只占15%-20%。
若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本港大部分开支项目的零售价格会上升,但因拟议的税率是低水平,预期升幅应很轻微和属一次过的。根据我们的模拟研究,若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5%,综合消费物价指数预计只会随即上升约3%。已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企业预计会调高价格,但增幅不会高于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没有登记的企业不会就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考虑到本港轻微的价格调整及货真价实的优势,政府相信开征商品及服务税对本地零售业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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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6 |
政府建议所有商品的标价都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即报价、广告或印刷上的价钱都应已包括了商品及服务税,这样才可避免对消费者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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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7 |
商品及服务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只是代政府收取税项。至于商品及服务的定价,要视乎有关业务的市场情况。
登记企业在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后还未把税款交予税务当局时,可以有小量额外的流动现金周转。这些额外现金周转带来的好处可能会超过所须负担的遵从成本。此外,若其他间接税(例如酒类、汽油、柴油)因开征商品及服务税而调低,登记企业采购有关商品的成本将会下降。
而且,利得税可望调低,这肯定有利于企业的整体盈利。故此,开征商品及服务税应不会对企业的盈利构成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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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38 |
在零售业方面,根据我们估计,开征商品及服务税可能会令消费模式在短期内稍有改变,这个情况在征税初期会较为明显。根据海外经验,预料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前,消费者可能会提早购买一些预计价格会上升的商品和服务。因此,短期来说,需求会在商品及服务税开征之前的一段时间上升,但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后,需求可能会因观感上和实际上的价格变动而下降。不过,商品及服务税对整体消费的影响相信会很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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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 答39 |
政府不想豁免商业楼宇缴税,因为这会表示,就建造及维修这类楼宇而投入的资源所缴纳的进项税,不会获得抵免,因而会增加购买/租用这类楼宇人士的营商成本。政府也不赞成对商业楼宇实施零税率,因为这与商品及服务税简单及税基广阔的性质相违。此外,就商业楼宇征税的建议安排,完全符合国际一般做法,而且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有关香港应如何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研究中所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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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及出口贸易
| 答40 |
政府建议对出口及转口货物实施零税率,即是已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出口商及转口商无须就这些货物收取商品及服务税(“销项税”),但他们可在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商品及服务税(“进项税”)。至于在香港过境或转运货物,则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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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1 |
为了便利贸易及维持香港的竞争力,政府建议对出口及转口货物实施零税率,并把与出口有关的附带及支援服务列为零税率项目。另外,政府建议推行多项纾缓进口商现金周转的计划,包括“延缓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计划”、“保税仓计划”和“合资格出口商计划”。此外,调低其他税项亦会惠及受影响的进出口商及转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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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2 |
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不会令进口商对保税仓的需求大增。由于已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的进口商可申请退回进口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进项税”),他们一般无须贮存进口货物于保税仓。况且,他们可选择参加“延缓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计划”或“合资格出口商计划”,以延缓或暂免缴纳进口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只有那些没有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而又没有参加上述计划的进口商,则可能需要保税仓设施,以暂时贮存那些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进口货物,等待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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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
| 答43 |
为了确保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及有鉴于金融产品收费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就界定为“金融供应”的服务或产品实施零税率。那些不在“金融供应”范围内的服务及产品便须课税。谘询文件第46页专题七详列初步建议实施零税率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股票买卖属于“金融供应”的初步建议范围内,故不须课税。然而,因股票买卖而衍生的经纪佣金须否缴交商品及服务税,我们会与业界商讨后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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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4 |
保险是建议实施零税率的“金融供应”项目之一,但我们会与业界商讨可享有零税率的保险业务范围,以确保可行及不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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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5 |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金融供应”的初步建议范围内,故不须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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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 答46 |
开征商品及服务税虽然会使原料价格上升,但我们预计升幅应属轻微。而且,已登记的企业可透过税收抵免机制向税务局申请退回就原料开支缴交的“进项税”,故此,实际并无须承担就购买原料而缴付的商品及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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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7 |
建议开征的商品及服务税只向本地消费征税,而对一些经香港加工后转口或出口的商品则实施零税率。因此,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不会对在香港从事加工服务的工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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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8 |
厂商于半制成品进入香港时的确须缴交商品及服务税,但登记厂商则可透过税收抵免机制申请退回就进口商品(及其开支成本)缴交的“进项税”。因此,实际成本应不会因此而上升。尽管如此,我们亦明白部分厂商可能面对现金周转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推行“延缓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计划”和“合资格出口商计划”等特别措施,使进口商可获准延期或暂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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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社会的影响
| 答49 |
假如开征5%商品及服务税,月入少于11,00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费用每年可能增加约3,144元,政府建议每年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纾缓措施,包括2,000元的商品及服务税现金津贴、500元的水费及排污费扣除额以及3,000元的差饷扣除额,足以抵销商品及服务税带来的影响。因此,应不会加重低收入人士的经济负担和令综援申请个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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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0 |
要衡量一个税项是否公平,不能只考虑一个因素,而应该全面考虑各项因素和整个税制的其他配合,及公共财政和资源的分配。
若果以“支付能力”的原则去衡量,商品及服务税是公平的。因为商品及服务税是按消费开支征收,收入越多,开支越大,交税便越多。故此,这税项仍然是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则。
政府亦明白商品及服务税会对低收入家庭造成影响。所以,政府亦同时提出一系列措施,以纾缓商品及服务税可能对这些家庭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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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1 |
这是因为部分商户因未达登记起征点而无须就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在这些商户购物或消费,消费者无须缴付商品及服务税。整体来说,如开征5%的商品及服务税,预期通胀会较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低,根据我们的推算,通胀率只会达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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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2 |
我们必须明白建议税制改革及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目的是为了扩阔税基,为政府提供一个稳健的收入来源以应付长远发展,并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故此,因税制改革而带来的额外收入会用以提供税务宽免、纾缓措施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素。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致力确保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资源的适当分配。
再者,政府一向严守“应用则用,应悭则悭”的审慎理财的原则 。在公共开支方面,政府的政策是将其严格控制在本地生产总值(GDP)百分之二十或以下。更重要的是政府须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来管理财政,即“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而且,政府的财政安排,必须经过立法会审批,在立法会的监察下进行调配,这机制足以确保政府财政安排得宜。所以,即使在开征商品及服务税后,政府收入大大增加,开支亦不会因而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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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3 |
全球现在已有超过135个国家征收这个税项。而且,虽然我们仍未有定案,但政府会确保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会保持在低水平。再者,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会让我们有更广阔的空间调低入息税税率,而调低入息税税率可加强香港对资金和人才的吸引力。总括而言,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有利于香港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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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54 |
政府无意改变香港的简单及低税率税制。拟议的单一低税率的商品及服务税是简单的税项,由于豁免项目为数很少,而登记起征点高,本港的商业登记册上约有75万间企业,当中只有6万5千间的每年营业额达500万元或以上,故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无须就这税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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