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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品及服務稅的常見問題
A. 商品及服務稅的性質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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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務稅是在生產和分銷的過程中逐步徵收,但最終會由消費者負擔的稅項。零售稅則是單一階段徵收的稅項,只在零售商把商品轉售至最終消費者時才徵收。零售稅通常只適用於商品,而不適用於服務。在現代經濟體系中,消費者在服務方面的開支佔了較大部分,而且不斷增長。
另外,由於零售稅只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的其中一個階段徵收,當局必須制訂詳細的規則,清楚界定賣家何時屬於「零售商」,以及何時須登記繳納零售稅和就其銷售的商品徵收零售稅。此外,也須有明確規則去確定買家在生產過程中哪個階段只屬中介人,例如批發商或貿易商等,而獲豁免繳納零售稅。由此可見,零售稅涉及複雜的立法和行政工作。由於零售稅只在某個階段一次過徵收,這稅制很容易有被濫用或欺詐的情況出現。至於商品及服務稅,則是以多階段方式徵收,徵稅機制本身有自我監察作用,出現漏稅的機會較小。
由於商品及服務稅相對於零售稅較為優勝,在過去20年,有不少地區已引入商品及服務稅,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稅或類似的稅項。全球已有超過135個地區實施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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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 |
個人消費在經濟不景時的確會下降,但波動幅度比企業利潤、薪俸入息和地價收入都要低,相對是比較穩定的。我們曾以香港最近八年的經濟情況,並模擬開徵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以作評估,結果顯示地價收入的波幅達540%;利得稅收的波幅為85%;印花稅收為140%;薪俸稅收約為50%;假設商品及服務稅已在此期間實施,而其稅率是5%,則波幅只為25%。由此可見,擬議的商及服務稅稅收與政府現有主要收入的比較,受經濟影響較小,故可為政府帶來較穩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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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 |
《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政府擬議的商品及服務稅是以單一低稅率及簡單的機制為大原則,故此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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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 |
不是,只是在本地消費的商品或服務才要繳納此稅項。所有出口、轉口和不在本地消費的商品或服務是無須繳交商品及服務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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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 |
登記產銷商就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所繳納的稅項,稱為「進項稅」,而就其供應的商品和服務代政府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務稅,則稱為「銷項稅」。例如布料生產商向原材料供應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稅25元的價格購買棉花,對布料生產商而言,它付了25元的「進項稅」。若布料生產商把棉花製成布料後,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務稅50元的價格售予裁縫,布料生產商取了50元的「銷項稅」。「進項稅」與「銷項稅」是可以「對消」的,例如布料生產商在遞交商品及服務稅報稅表時,他須申報向裁縫所收取的50元銷項稅,並扣除先前購買棉花時所支付的25元進項稅後,他向稅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淨額為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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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6 |
商品及服務稅是在生產和分銷的過程中逐步徵收,但最終會由消費者負擔的稅項。登記產銷商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須繳付「進項稅」(由供應商收取)。而在其銷售商品和服務時會代政府收取「銷項稅」。兩者可互相抵免。若登記產銷商是收取多於繳付,則要向稅務當局繳交餘額;若繳付多於收取,則可以向稅務當局申請退還餘額。登記產銷商向稅務當局所繳交的商及服務稅總額應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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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7 |
假若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是5%,消費者所繳納的稅款也只會是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的5%。雖然這稅款是由涉及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的每個登記產銷商代稅務當局收取,但透過稅收抵免機制,有關產銷商可以把代收的稅款與他們就其購買商品及服務時所繳付的稅款進行「對消」,因此每名登記產銷商實際只須就商品或服務為其所增加的價值徵稅。 在商品及服務的運作機制下,所有涉及的登記產銷商繳納的稅款總額將等於消費者所承擔的稅款。所以,消費者最終所繳稅款不會多過5%。有關在購買及銷售過程中如何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的說明及示例,可參考諮詢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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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8 |
國際的經驗顯示豁免這些項目會令稅制更為複雜,以及造成行政費用高,加重營商成本等問題。為了簡化工作,確保稅基穩健和簡單,以及避免出現有違公平原則的情況,諮詢文件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覆蓋範圍廣闊,包括交通、食品、醫療服務、教育和大部分其他家庭消費開支。
若政府對這些家庭消費實施豁免或零稅率,則高收入家庭就會比低收入家庭受惠更多,因為高收入家庭在這些方面的開支通常較低收入家庭為多(詳情可參閱諮詢文件第五章36-38頁專題三及四)。為了減輕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政府建議在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時,特別為最需要幫助的社群實施一系列的稅務寬免和直接紓緩措施,包括向綜援家庭即時發放一筆紓緩津貼、每年向沒領取援的低收入家庭提供2,000元的現金援助和向所有沒領取綜援的家庭提供500元的水費及排污費扣除額以及3,000元的差餉扣除額。(詳情可參考諮詢文件第六章)。
在諮詢過程中,有很多市民提出為了減少商品及服務稅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政府應對基本民生項目豁免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我們曾承諾會就此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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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9 |
登記起徵點是企業必須登記的界線。我們建議把起徵點訂在每年營業額(而不是營利) 500萬元或以上,即營業額高於500萬元的企業必須登記。營業額未達到登記起徵點的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登記。沒有登記的企業,不須履行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的責任,但亦不可以申請退還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所繳交的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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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 |
目前,本港的商業登記冊上約有75萬間企業,當中有6萬5千間每年的營業額達500萬元或以上。以營業額500萬元作為登記起徵點,以國際標準來說,屬於高水平。把登記起徵點訂在一個高的水平,目的是避免大部分中小型企業被納入商品及服務稅稅網,從而豁免他們履行商品及服務稅稅制的責任。
沒有登記的企業,無須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收取商品及服務稅,但亦不能申請退還其購買商品和服務時繳納的商品及服務稅。故此,大型企業亦未必會分拆其業務以避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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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1 |
政府擬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的稅制簡單而且稅基廣闊,豁免項目為數很少。根據海外經驗,政府估計企業的遵從成本應可維持在低水平。根據新加坡在1996年進行的一項調查,當地的大型企業的遵從成本佔營業額不足0.01%,或平均來說,每家登記企業每年的遵從成本為1,000新加坡元。另外,我們打算向自願登記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一次過的資助,用於購置與商品服務稅有的電腦設備和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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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2 |
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的登記起徵點為每年營業額500萬元或以上,我們相信很多中小型企業可豁免登記,因而不須承擔遵從成本。沒有登記的企業若在購買商品及服務時繳付了商品及服務稅,並不可申請退回這已繳交的稅款,因此,這些企業的成本是會增加。但他們可透過調整其銷售價格而抵銷因繳交有關稅款而導致的成本上升影響。由於銷售價的調升幅度只須計及就其成本而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因此,預期升幅應比商品及服務稅稅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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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3 |
為免令個別行業的市場運作出現扭曲現象,若政府決定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時,會建議調整部分現有的間接稅,原則是避免稅上徵稅及現時已被徵收頗高間接稅的商品的整體徵稅會因而增加。
諮詢文件內列舉了一些建議的間接稅調整,包括取消酒店房租稅,及相應調低汽車首次登記稅、酒稅、汽油、柴油及飛機燃油稅和甲醇稅。詳情可參考諮詢文件第七章67及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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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4 |
政府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相關行政手續未有定案,但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稅制簡單,而政府亦會確保行政手續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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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5 |
現時某些商品所徵收的間接稅已頗高,如酒類、汽油、柴油及飛機燃油。我們建議在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時相應調低這些商品的間接稅,這樣可避免令這些商品的價格進一步上升,從而保持這些商品的競爭力。國際經驗亦是在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時調整某些原有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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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6 |
在考慮對房地產的處理方法時,我們參考過區內大部份經濟體系對物業的徵稅做法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代表團的建議。經考慮後,我們認為應對非住宅物業的銷售和租賃徵稅而豁免對住宅物業的銷售和租賃徵稅。豁免向住宅物業徵稅的好處是簡單明確,而且我們亦不用根據香港獨特的物業轉讓制度,制訂複雜的特別過渡規則。這項安排亦可確保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不會對住宅物業買家造成太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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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7 |
國際經驗顯示,政府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的行政費用約佔商品及服務稅淨收入的1%至2%,但由於香港並沒有徵收商品及服務稅所需的基礎設施,設置及操作新系統會使最初幾年的行政費用較接近2%。政府的研究結果顯示,商品及服務稅稅率的每一個百分點每年將帶來約60億元收入。假設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訂為5%的單一稅率,商品及服務稅總收入為300億,而豁免項目為很少,則可減低行政費用,行政費估計每年約為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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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8 |
我們把商品及服務稅稅率假設為5%是為了方便在諮詢文件中解釋徵稅運作及有關措施的影響,並非最後定案。儘管稅率未定,政府建議稅率訂在一個低水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建議稅率訂在3%至5%之間;若低過3%,未必能合符成本效益。
目前香港經濟表現良好,財政較穩健,經營帳目和綜合帳目都有盈餘,有利於在不增加稅收的前提下進行稅制改革,政府承諾稅制改革的所有主要項目一經落實,在實施後的最少首五年內維持不變。特區政府的公共理財中期預測周期是五年,故以五年為單位。這是政府最低限度的承諾,並不表示五年後即作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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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9 |
根據海外的經驗,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並不是有增無減。舉例來說,有些國家在最近五年減低了商品及服務稅稅率,包括捷克(由22%減至19%),匈牙利(由25%減至20%),羅馬尼亞(由22%減至19%)和加拿大(由7%減至6%)。
在香港,政府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確保香港維持低稅政策。而且,我們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稅基廣闊,這樣我們便可將稅率維持在一個低的水平。此外,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會的職權之一,是「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因此,立法會有權否決政府提高稅率的法案。任何稅率調整必須在合理和有根據的情況下進行,並且必須經過立法會辯論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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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紓緩措施
答20 |
在設計以家庭為對象的紓緩措施時,我們建議劃分三個目標組別,「沒領取綜援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會得到建議為組別2提供的紓緩措施的家庭。而「無須課稅的低中等入息家庭」是指會得到建議為組別3提供的全面性紓緩措施的家庭。但就如何界定組別2 的家庭,我們未有定案,在諮詢文件中,我們假設組別2 的家庭為收入屬於全港最低的20%但沒有領取綜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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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1 |
在諮詢文件內提及的組別2家庭,是指沒有領取綜援而收入屬全港最低的20%家庭。根據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數據,這包括大約40萬個月入低於11,000元的家庭,政府會對這些家庭提供每年2,000元的現金津貼。由於政府並無數據庫可以識別這些家庭,政府擬採用自我識別制度。根據該制度,屬於這個類別的家庭須向政府申請,而有關方面會根據一套客觀準則去評估這類申。在現階段,政府對怎樣界定需額外援助的低收入家庭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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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2 |
根據我們的計算,假如開徵5% 的商品及服務稅及採用建議的架構,月入低於11,00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開支每年增加約3,144元。我們建議為這些家庭提供的援助除了2,000元的直接現金津貼外,還有每年3,000元的差餉扣除額及500元水費及排污費扣除額 。換言之,這組別的家庭每年最高可獲5,500元的支援,應可確保這些家庭的經濟情況不會因實施商品及服務稅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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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3 |
根據我們的計算,低收入家庭每年一般須繳付約1,200元差餉及約200元的水費及排污費。我們亦明白很多低收入家庭未必能盡用我們建議提供的3,000元差餉扣除額及500元水費及排污費扣除額,因此我們建議每年為這些家庭額外提供2,000元的直接現金津貼。
在諮詢期間,有市民提出應增加直接現金津貼的金額,以保證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質素不會因開徵商品及服務稅而受影響。我們曾承諾會就此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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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4 |
政府建議的紓緩措施是按家庭的需要而制定,而非按家庭人口計算,目的是為了簡化申請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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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5 |
在設計紓緩措施時,我們的理念是確保有需要的人士都會得到幫助。因此,退休人士亦可根據政府建議的家庭組別得到不同程度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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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6 |
在支付所有行政費用和建議為家庭、企業及慈善團體提供紓緩措施所需的費用後,估計從商品及服務稅所得的收入尚餘200 億元左右。
政府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所得的盈餘的用途尚未有定案。但可肯定的是政府會在實施商品及服務稅首五年,把所得盈餘悉數回饋市民。方式包括調低直接稅,如薪俸稅,利得稅,亦可增加重要政策範圍的公共開支。政府在這方面並無定案,我們對如何把盈餘回饋市民的方法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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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個別行業的影響
教育
答27 |
在香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最佳做法,是採用稅基廣闊的簡單低稅制。為某一界別或某一界別中的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提供豁免及特別待遇,不單會令商品及服務稅稅制變得繁複,更會令政府難以拒絕對其他服務或提供者給予特別待遇的要求。一刀切豁免亦不能確保珍貴資源用於最需要照顧的家庭。在諮詢期間,有市民建議學校教育應獲豁免商品及服務稅。我們曾承諾會就此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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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8 |
在諮詢文件中,擬議的商品及服務稅並不豁免教育的消費,是因為大部分市民皆受惠於政府提供的九年免費教育及高度資助的高中及大學教育。若豁免所有教育服務,則反而令高收入家庭比低收入家庭受惠更多,因為在私立學校就讀的人通常來自高收入家庭。另外,為了擴闊稅基及確保稅制簡單,我們認為亦應盡量減少豁免安排。
由於學校被列為應課稅人士,所以每年營業額 (不包括由政府所得的資助) 達500 萬元或以上的學校,不論以任何形式經營 (例如私立、官立、津貼或直資等) 均須登記和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登記後,可以向稅務當局申請退還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繳交的稅項。而營業額未達500 萬元的學校,亦可自行決定是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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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
答29 |
就商品及服務稅而言,"慈善團體"指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團體。基於慈善團體擔當的角色獨特,政府建議不論慈善團體有否進行商業活動,都可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這樣,已登記慈善團體就可申請退還進項稅,從而避免其經營成本會因開徵商品及服務稅而增加。
已登記的慈善團體若進行商業活動,他們須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收取商品及服務稅。
至於以捐款、饋贈、津貼及政府資助形式獲得的收入,則無須繳納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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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及相關服務
答30 |
如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消費品的價格可能會上升。但因擬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稅率會設於低水平,所以物價升幅應很輕微和屬一次過的。此外,建議取消酒店房租稅和調低酒稅、汽油、柴油和飛機燃油稅應可抵銷商品及服務稅對物價的部分影響和讓旅遊及相關服務業受惠。還有,旅客可通過旅客退稅計劃,就其在香港購買並攜帶離境的商品,申請退還已繳的商品及服務稅。因此,開徵商品及服務稅預計對旅遊及相關服務業的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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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1 |
將最低退稅額訂為1,500港元是考慮到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及要維持香港旅遊業的競爭力。在建議最低退稅額時,我們參考了其他地區現有的退稅額水平,例如澳洲約1,650港元的最低退稅額。此外,我們也考慮到二零零五年訪港留宿旅客平均用於"購物"的人均消費約為2,500港元,我們相信旅客應可輕易購物消費達到1,500港元的最低退稅額。
由於建議的最低退稅額可讓香港保持與鄰近地區的競爭力,又確保大部分旅客得享退稅,估計推行商品及服務稅對旅遊業的影響並不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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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2 |
我們建議,旅客須在同一家商鋪購買商品總值不少於擬議的最低退稅額1,500元,才可享有退稅優惠。即使旅客向同一商鋪的不同分店購買,也可把價值合併計算,但向不同商鋪購買的商品,其價值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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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3 |
不一定。根據澳洲的經驗,「密封袋」計劃會由參與計劃的零售商資助,因為他們明白到為顧客推行該項計劃會有好處。政府會與旅遊業緊密合作,共同制訂旅客退稅計劃的詳細安排,以確保計劃對旅客來說是簡便和具成本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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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4 |
在建議的商品及服務稅的架構下,抵港人士須向海關申報其超越免稅額(現建議為3,000元)的商品。海關會應用風險管理的原則,並配合現行的紅綠通道系統,為入境旅客清關。如發現虛報的個案,海關會採用罰款方式處理或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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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
答35 |
考慮到往來內地的交通時間及開支,就開徵商品及服務稅而言,對市民北上消費最直接的影響,莫過於到深圳購買日用必需品。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零零五年的數據顯示,本港居民到深圳作非旅行團形式的私人旅行消費開支約為66億元,相等於本港居民總消費的0.8%,而消費主要在飲食、娛樂及其他方面,購物只佔15%-20%。
若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本港大部分開支項目的零售價格會上升,但因擬議的稅率是低水平,預期升幅應很輕微和屬一次過的。根據我們的模擬研究,若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為5%,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預計只會隨即上升約3%。已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的企業預計會調高價格,但增幅不會高於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沒有登記的企業不會就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服務收取商品及服務稅。
考慮到本港輕微的價格調整及貨真價實的優勢,政府相信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對本地零售業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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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6 |
政府建議所有商品的標價都包括商品及服務稅,即報價、廣告或印刷上的價錢都應已包括了商品及服務稅,這樣才可避免對消費者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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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7 |
商品及服務稅最終是由消費者承擔。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只是代政府收取稅項。至於商品及服務的定價,要視乎有關業務的市場情況。
登記企業在收取商品及服務稅後還未把稅款交予稅務當局時,可以有小量額外的流動現金周轉。這些額外現金周轉帶來的好處可能會超過所須負擔的遵從成本。此外,若其他間接稅(例如酒類、汽油、柴油)因開徵商品及服務稅而調低,登記企業採購有關商品的成本將會下降。
而且,利得稅可望調低,這肯定有利於企業的整體盈利。故此,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應不會對企業的盈利構成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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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38 |
在零售業方面,根據我們估計,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可能會令消費模式在短期內稍有改變,這個情況在徵稅初期會較為明顯。根據海外經驗,預料在商品及服務稅實施前,消費者可能會提早購買一些預計價格會上升的商品和服務。因此,短期來說,需求會在商品及服務稅開徵之前的一段時間上升,但在商品及服務稅實施後,需求可能會因觀感上和實際上的價格變動而下降。不過,商品及服務稅對整體消費的影響相信會很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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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答39 |
政府不想豁免商業樓宇繳稅,因為這會表示,就建造及維修這類樓宇而投入的資源所繳納的進項稅,不會獲得抵免,因而會增加購買/租用這類樓宇人士的營商成本。政府也不贊成對商業樓宇實施零稅率,因為這與商品及服務稅簡單及稅基廣闊的性質相違。此外,就商業樓宇徵稅的建議安排,完全符合國際一般做法,而且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有關香港應如何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研究中所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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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及出口貿易
答40 |
政府建議對出口及轉口貨物實施零稅率,即是已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的出口商及轉口商無須就這些貨物收取商品及服務稅(「銷項稅」),但他們可在遞交商品及服務稅報稅表時,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商品及服務稅(「進項稅」)。至於在香港過境或轉運貨物,則無須繳納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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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1 |
為了便利貿易及維持香港的競爭力,政府建議對出口及轉口貨物實施零稅率,並把與出口有關的附帶及支援服務列為零稅率項目。另外,政府建議推行多項紓緩進口商現金周轉的計劃,包括「延緩繳納商品及服務稅計劃」、「保稅倉計劃」和「合資格出口商計劃」。此外,調低其他稅項亦會惠及受影響的進出口商及轉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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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2 |
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不會令進口商對保稅倉的需求大增。由於已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的進口商可申請退回進口貨物的商品及服務稅(「進項稅」),他們一般無須貯存進口貨物於保稅倉。況且,他們可選擇參加「延緩繳納商品及服務稅計劃」或「合資格出口商計劃」,以延緩或暫免繳納進口貨物的商品及服務稅。只有那些沒有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而又沒有參加上述計劃的進口商,則可能需要保稅倉設施,以暫時貯存那些須繳納商品及服務稅的進口貨物,等待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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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答43 |
為了確保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有鑑於金融產品收費的複雜性,我們建議就界定為「金融供應」的服務或產品實施零稅率。那些不在「金融供應」範圍內的服務及產品便須課稅。諮詢文件第46頁專題七詳列初步建議實施零稅率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股票買賣屬於「金融供應」的初步建議範圍內,故不須課稅。然而,因股票買賣而衍生的經紀佣金須否繳商品及服務稅,我們會與業界商討後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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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4 |
保險是建議實施零稅率的「金融供應」項目之一,但我們會與業界商討可享有零稅率的保險業務範圍,以確保可行及不會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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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5 |
銀行存款利息屬於「金融供應」的初步建議範圍內,故不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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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答46 |
開徵商品及服務稅雖然會使原料價格上升,但我們預計升幅應屬輕微。而且,已登記的企業可透過稅收抵免機制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就原料開支繳交的「進項稅」,故此,實際並無須承擔就購買原料而繳付的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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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7 |
建議開徵的商品及服務稅只向本地消費徵稅,而對一些經香港加工後轉口或出口的商品則實施零稅率。因此,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不會對在香港從事加工服務的工業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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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48 |
廠商於半製成品進入香港時的確須繳交商品及服務稅,但登記廠商則可透過稅收抵免機制申請退回就進口商品(及其開支成本)繳交的「進項稅」。因此,實際成本應不會因此而上升。儘管如此,我們亦明白部分廠商可能面對現金周轉問題,因此我們建議推行「延緩繳納商品及服務稅計劃」和「合資格出口商計劃」等特別措施,使進口商可獲准延期或暫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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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社會的影響
答49 |
假如開徵5%商品及服務稅,月入少於11,00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費用每年可能增加約3,144元,政府建議每年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紓緩措施,包括2,000元的商品及服務稅現金津貼、500元的水費及排污費扣除額以及3,000元的差餉扣除額,足以抵銷商品及服務稅帶來的影響。因此,應不會加重低收入人士的經濟負擔和令綜援申請個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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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0 |
要衡量一個稅項是否公平,不能只考慮一個因素,而應該全面考慮各項因素和整個稅制的其他配合,及公共財政和資源的分配。
若果以「支付能力」的原則去衡量,商品及服務稅是公平的。因為商品及服務稅是按消費開支徵收,收入越多,開支越大,交稅便越多。故此,這稅項仍然是符合「能者多付」的原則。
政府亦明白商品及服務稅會對低收入家庭造成影響。所以,政府亦同時提出一系列措施,以紓緩商品及服務稅可能對這些家庭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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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1 |
這是因為部分商戶因未達登記起徵點而無須就商品及服務稅登記。在這些商戶購物或消費,消費者無須繳付商品及服務稅。整體來說,如開徵5%的商品及服務稅,預期通脹會較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低,根據我們的推算,通脹率只會達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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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2 |
我們必須明白建議稅制改革及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目的是為了擴闊稅基,為政府提供一個穩健的收入來源以應付長遠發展,並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故此,因稅制改革而帶來的額外收入會用以提供稅務寬免、紓緩措施和改善公共服務的質素。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致力確保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資源的適當分配。
再者,政府一向嚴守「應用則用,應慳則慳」的審慎理財的原則 。在公共開支方面,政府的政策是將其嚴格控制在本地生產總值(GDP)百分之二十或以下。更重要的是政府須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來管理財政,即「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而且,政府的財政安排,必須經過立法會審批,在立法會的監察下進行調配,這機制足以確保政府財政安排得宜。所以,即使在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後,政府收入大大增加,開支亦不會因而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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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3 |
全球現在已有超過135個國家徵收這個稅項。而且,雖然我們仍未有定案,但政府會確保商品及服務稅的稅率會保持在低水平。再者,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會讓我們有更廣闊的空間調低入息稅稅率,而調低入息稅稅率可加強香港對資金和人才的吸引力。總括而言,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有利於香港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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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54 |
政府無意改變香港的簡單及低稅率稅制。擬議的單一低稅率的商品及服務稅是簡單的稅項,由於豁免項目為數很少,而登記起徵點高,本港的商業登記冊上約有75萬間企業,當中只有6萬5千間的每年營業額達500萬元或以上,故大部分中小型企業都無須就這稅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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